返回浙江主站 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浙江衢州外经贸局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商务信息采集 > 政策发布提示 > 正文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(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)
2008-01-08 08:38  海关总署
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11日至20081231日,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,具体税目、税率见附件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  附件: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

 

 

 

 

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 二○○八年一月四日

办公厅
发表评论】【查看评论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推荐文章: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
 网站管理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   Email: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 内容组织:浙江省外经贸厅        联系人:阮刚辉 电话:0571-87706228   Email: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 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人:杨凌晓 电话:010-51651200-607  Email:技术支持人员邮箱